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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法院裁定學貸破產豁免 須畢業七年後方可申請   

2025-04-17 16:04

最高法院裁定學貸破產豁免  須畢業七年後方可申請

加拿大最高法院就破產法中學生貸款的處理作出裁決,明確指出債務人須在完全結束所有高等教育課程七年後,方可根據破產法申請解除學生貸款債務。

案件涉及一名女子,她於1987年至2003年間在三個大學課程中獲得政府學生貸款,其後於2009年修讀碩士課程,惟該課程並無再申請貸款。她於2013年根據《破產及債務重整法》提出消費者提案,尋求部分還款安排,但於2019年主張其最後一次有貸款資助的學業於2003年結束,應符合七年期條件,最終未獲法院接納。

最高法院裁定,以法律觀點而言,須計算申請人實際完成任何形式高等教育的時間,而非以有否接受貸款為準。故該女子須以2009年完成碩士課程作為起算點,未達七年期,學貸債務不得豁免。此判決為全國類似案件提供明確法律指引。

(陳雯菱報導)